第一部分 专业投资者认定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:
(一)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,包括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商业银行、保险公司、信托公司、财务公司等;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、期货公司子公司、私募基金管理人。
(二)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,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保险产品、信托产品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。
(三)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,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QFII)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RQFII)。
(四)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:
1.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;
2.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;
3.具有2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。
(五)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:
1.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,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;
2.具有2 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,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、投资、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,或者属于本条第(一)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、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。
前款所称金融资产,是指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等。
(六)符合第(四)(五)类专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。
第二部分 普通投资者分类
(一)公司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,综合考虑收入来源和数额、资产状况、债务、投资知识和经验、风险偏好、诚信状况等因素,通过《风险承受能力问卷》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将普通投资者划分为五类:
(二)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:
1.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2.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交易损失;
3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部分 适当性匹配
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如下:
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。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。 产品(服务)风险等级名录
根据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、《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(试行)》的规定,充分了解公司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,制定本名录。